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四章 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在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