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立市、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总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组成。

在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