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二十九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是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情形除外。受委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