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