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三章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