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Chapter 3 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Article 28In force集体协商一方可以就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不得拒绝集体协商。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