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传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信息。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服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