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拆除、闲置、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