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以及办理注册登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阶段性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