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