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