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