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