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