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