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