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