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