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