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城市道路施工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港口码头作业和公路施工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业机械的备案登记,对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农用设备或者车辆明确要求应满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或者相应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水利、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施工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润滑油添加剂等质量监督抽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