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告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