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资料信息。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