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在用机动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