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六月第二周为平遥古城保护宣传周。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平遥古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划与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