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平遥古城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省、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各类规划,对涉及平遥古城保护范围的内容,应当与平遥古城保护规划相一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