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负责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遥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平遥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保护职责。平遥县古陶镇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