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平遥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平遥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遥古城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