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保护制度、办法,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古城区内的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古城区内设立景区、景点的,应当征得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