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保护制度、办法,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古城区内的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征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古城区内设立景区、景点的,应当征得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