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垃圾处理、杂物堆放、污水排放、宠物饲养、店外经营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