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完善古城保护执法体制,落实古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古城保护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古城保护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