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完善古城保护执法体制,落实古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古城保护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古城保护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