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古城区建筑立面、外墙、屋顶、庭院等公共空间的风貌管理。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