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古城区建筑立面、外墙、屋顶、庭院等公共空间的风貌管理。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