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