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古城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古城区商业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