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投资保护和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