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办法,支持鼓励活化利用,弘扬古城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