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办法,支持鼓励活化利用,弘扬古城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