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传承晋商文化,弘扬晋商精神。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