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传承晋商文化,弘扬晋商精神。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