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古城传承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发展项目库,统筹开发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