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古城区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古陶镇人民政府、古城街道办事处和单位、个人防火安全责任;

(二)古城防火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防火设施、器材配置;

(四)防火巡查检查、大型活动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

(五)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培训、管理;

(六)防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