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古城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复建、改建、修缮建(构)筑物;(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三)拆除历史建筑中砖雕、石雕、木雕等建筑构件;(四)装修、装饰沿街建筑外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间、沿街建筑外墙空间和庭院公共空间;(五)悬挂、安装、设置各类广告、招牌、设施设备;(六)接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七)设立景区、景点;(八)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