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古城:

(一)健全古城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居住环境,恢复古城水系湿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