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平遥古城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整体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空间尺度;
(二)传统街巷、传统院落、传统民居、传统作坊、传统店铺的建筑高度、立面形式、院落布局、空间结构、建筑造型、老墙风貌;
(三)城墙、镇国寺、双林寺等文物保护单位;
(四)历史建筑、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五)寺观庙宇、祠堂楼阁、牌坊影壁、古井桥梁、古树名木;
(六)历史地名、历史建筑物名称、商业老字号;
(七)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近现代重要工业等有关的代表性建筑、遗址、遗迹;
(八)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古城区内居民生活、社区基本服务的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