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年度消费品质量情况报告。监督抽查消费品质量应当于抽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开发布监督抽查结果。涉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消费品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