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验检测的;(三)包庇、放纵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四)阻挠、干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五)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