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监督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验检测的;
(三)包庇、放纵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
(四)阻挠、干预对违法生产、销售消费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