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方没有合法的资格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委托生产消费品,或者受委托方违法生产消费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消费品;违法生产的消费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