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消费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和建立消费品质量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