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履行消费品质量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生产、销售的消费品质量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采用企业标准生产消费品的,应当符合其明示执行的标准,生产者应当实施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