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下列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

(二)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

(三)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非商业用途进口科普影视作品;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普活动;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