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增加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资金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用于科普事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