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科普事业。

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闽台、闽港、闽澳间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