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科普事业。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闽台、闽港、闽澳间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