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兴建科普场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维护场所运行等方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培育科普展览、展品等市场,发展科普产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