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兴建科普场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维护场所运行等方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培育科普展览、展品等市场,发展科普产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