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科普宣传、展览展示、研究、创作等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科普项目;

(三)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报酬、奖励和其他合法权益。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或者指导的县级以上科普竞赛的成绩、获得的科普奖励等科普工作业绩,作为其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包括各类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等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工作志愿者。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